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洪**与被告马**为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以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和解为由,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洪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,依法减半收取200元,由原告洪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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