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凤**与被告徐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凤**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原告凤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凤朝秀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朝秀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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