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凤**与徐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凤**与被告徐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凤**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原告凤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凤朝秀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朝秀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