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怀**涂学校与孙**、陈**、陈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**涂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、陈某某、陈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(2015)怀民一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**涂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李**、被上诉人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孙**及其委托代理人杨*、被上诉人陈*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一审法院认为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怀**涂学校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:怀远县荆涂学校自愿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怀**涂学校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为150元,由怀**涂学校负担(已交纳)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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