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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某某与李*、常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常某某、上诉人李*因与被上诉人常云辉、常*、常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(2014)怀民一初字第0141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常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**及其委托代理人毛*,上诉人李*及其委托代理人李**、崔**,被上诉人常云辉、常*及其与常*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常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常*、李平均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:常某某、李*自愿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常某某、李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4889元,减半收取为2444.5元,由常某某负担负担1587.5元,由李*负担857元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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