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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**与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刘**因与被上诉人杨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(2013)怀民一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刘**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刘**自愿撤回上诉,系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刘**撤回上诉。

二审诉讼费76元,减半收取为38元,由上诉人刘**负担(已交纳)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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