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王**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(2014)蚌山民一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王**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王**自愿撤回上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上诉人王**撤回上诉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,减半收取55元,由王**负担(已交纳)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