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钮*因与被上诉人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(2014)淮民一初字第0182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钮*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钮*自愿撤回上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上诉人钮*撤回上诉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钮*负担(已交纳)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