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李**与上诉人欧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(2014)固民一初字第0165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李*及其委托代理人王*、上诉人欧**的委托代理人王*、徐**到庭参加诉讼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(2014)固民一初字第01657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