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徐**与被上诉人强某某、郭某某、陈某某、殷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(2014)固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(三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一、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(2014)固民一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;
二、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