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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国标与张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高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(2014)镜民一初字第02941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,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,依法改判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高**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高*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本案按上诉人高国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,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上诉人高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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