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帅诉被告葛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2015年1月9日,原告杨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杨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杨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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