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年介友与被告高**、门怀兰、胡**、高中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年介友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**、门怀兰、胡**、高中原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年介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年介友撤回对被告高**、门怀兰、胡**、高中原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年介友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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