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徐**与被告徐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2014年12月4日,原告徐**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徐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徐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徐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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