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徐**与被告高**、门怀兰、胡**、高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徐**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**、门怀兰、胡**、高某甲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徐**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徐**撤回对被告高**、门怀兰、胡**、高某甲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徐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
徐**与徐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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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士琴与高**、门怀兰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(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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