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王**因与被上诉人徐**、许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(2014)繁民一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王**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王**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上诉人王**撤回上诉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上诉人王**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