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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**与王**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许**因与被上诉人王**、徐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(2014)繁民一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上诉人许**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对许**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由上诉人许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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