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与被告杨*、王*、路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杨*、王*、路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张*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张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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