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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案由:健康权纠纷

本院认为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张**撤回对被告张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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