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案由:健康权纠纷
本院认为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*与被告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对被告张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
牛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张**与刘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徐**与徐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高国标与张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徐**、许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贺**与廖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徐**与高**、门怀兰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(2)
张**与杨**、路晓凤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沈**与张**、陈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朱**与朱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