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诉被告王**、童荣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王**的撤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且不侵害国家、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
徐**与丁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
许长付与许**、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孙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陈飞诉杨海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黄朝虎诉李春民、凤台县**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黄岩与五河**心小学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黄岩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丁**与代长友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张*与张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陈*与宋勇敢、孟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