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叶**与方*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登记原告叶**与被告方秀明健康权纠纷一案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**进行诉前调解。2015年8月13日,叶**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叶**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叶**撤回诉前调解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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