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登记原告叶**与被告方秀明健康权纠纷一案。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**进行诉前调解。2015年8月13日,叶**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叶**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叶**撤回诉前调解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
曾**与钱叶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汪**与章**健康权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钱**、孙*与高**、左*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汪**与周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原告章**与被告左**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
王**、王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蒋**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陆**与颍上县杨湖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李*甲与游**、王**、李*乙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高**、高金虎与孙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