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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蒋**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王**因与被申请人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5)阜民一终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王**申请再审称: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请求依法再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王**的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、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王*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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