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再审申请人王**因与被申请人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5)阜民一终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王**申请再审称: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请求依法再审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王**的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、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再审裁判结果
驳回王**的再审申请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