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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**与颍上县杨湖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陆**因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(2015)颍民一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按诉讼标的计算,该案的受理费应为4755元,但上诉人陆**向本院申请免交,本院限定陆**先缴纳200元,剩余部分受理费4555元在开庭前七日内交清,但陆**到期未能交纳。后本院又再次限定其在2015年10月28日前补齐上述剩余受理费,但其仍未能按期缴纳,其同意按撤回上诉处理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八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二十条及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
陆**预交的200元受理费,本院予以退还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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