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马*与被告涂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,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原告马*在诉讼中,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且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马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马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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