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刘**诉被告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刘**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刘**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刘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刘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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