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赵**与张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关于申请执行人赵**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,第三人张**于2015年7月24日自愿为其子张**担保,偿还申请执行人赵**执行款9213.96元。担保期限从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9月1日;若张**逾期不赔偿,则由第三人张**偿还该款。在担保期限内被执行人张**仍未履行其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一条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471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依法划拨担保人张**在银行存款人民币9263.96元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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