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与李**、方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本院在执行王*与李**、方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李**情绪较大,拒不履行判决义务,本院对其依法拘留,因年龄超过70岁,阜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拒绝接收;被执行人方**神经不正常。其二人银行无存款、无商品房,查无可供执行财产,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。依照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(2015)南执字第009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。

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,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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