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刘**与刘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刘**申请执行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执行标的为4118元。本案在执行中,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。依照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(2014)南*一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。

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,可以再次申请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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