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军诉被告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由原告负担25元,本院减收25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
王*与李**、方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李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张**与熊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梅**、杨**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张**与张**、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代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与冷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余金法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