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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军诉被告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由原告负担25元,本院减收25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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