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与被告冷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61元,由原告张*负担181元,本院减收180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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