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侠诉被告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由原告负担25元,本院减收25元;公告费1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
李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代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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臧守兰诉李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诉臧守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