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林**与汪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林**因与被告汪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诉状,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,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本院审理过程中,原告林**于2015年4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本案原告林**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、第一百五十五条,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林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60元,减半收取30元,由原告林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