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臧守兰诉李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臧**与被告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臧**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臧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由原告臧**负担25元,本院减收25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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