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臧**与被告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臧**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臧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,由原告臧**负担25元,本院减收25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
孟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牛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韩**与许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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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林**与汪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毕**与毕**、毕某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张国家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廖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