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廖**与被告陈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廖**因被告陈**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复议申请,且复议机关已立案受理,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廖**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廖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,由原告廖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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