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与被告臧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**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28元,由原告李**负担64元,本院减收64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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