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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**与毕**、毕某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毕*甲诉被告毕*乙、毕*丙健康权纠纷一案,原告毕*甲于2015年3月25日到庭撤回起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毕*甲撤诉。

案件受理费483元,由原告毕*甲负担242元,本院减收241元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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