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诉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82元,由原告负担141元,本院减收141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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