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里原告余金法诉被告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被告李**不服阜南县公安局南公(治)行罚决字(2014)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,申请行政复议,阜南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受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(六)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中止审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
李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代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与冷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李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孟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牛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韩**与许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臧守兰诉李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诉臧守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