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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金法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里原告余金法诉被告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被告李**不服阜南县公安局南公(治)行罚决字(2014)16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,申请行政复议,阜南县人民政府已决定受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(六)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六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中止审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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