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卢**与被告王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卢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(原告已预交),由原告卢**负担25元,本院减收25元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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