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*诉被告与被告王*、徐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赵**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提出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赵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60元,减半收取8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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