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梦诉被告潘**、潘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58元免交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王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夏**与林可礼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张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程*与程**、刘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刘**、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赵*与叶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肖*与袁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林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与孙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