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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与林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被告林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经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原告李*自动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李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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