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被告林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经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原告李*自动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李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
张**与潘**、潘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刘**、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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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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