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赵*与叶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赵**被告叶*保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刘**独任审判,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赵*到庭参加诉讼。被告叶*保经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、起诉状、开庭传票,未到庭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赵**称,2014年12月15日24时许,被告叶*保在“滚石酒吧”门口处看同在该酒吧的赵*不顺眼,随即纠结董**、黄**骑摩托追上赵*所乘坐的三轮车。被告叶*保即对赵*实施殴打,事件发生后赵*到利**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,花费医疗费巨大,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抚慰金计款35000元,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
原告就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向法庭所举的证据为:证据一,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,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。证据二、住院病历、用药清单及发票,证明原告因伤住院11天,花费医疗费3549元。证据三、复印费发票,证明原告为复印病历支付复印件20元的事实。证据四,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决定书,证明被告被拘留10天,罚款1000元的事实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,视为对抗辩权的放弃。

本院查明

经审理查明,2014年12月15日24时许,被告叶*保在“滚石酒吧”门口处看同在该酒吧的赵*不顺眼,随即纠结董**、黄**骑摩托追上赵*所乘坐的三轮车。被告叶*保等即对赵*实施殴打,事件发生后赵*到利**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,花医疗费3549元,并支付病历复印费20元。被告叶*保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,罚款1000元的事实。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抚慰金计款35000元,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,被告叶*保无故殴打他人,造成原告受伤,并住院治疗。原告所花医疗费等其他损失,应由被告赔偿。原告的经济损失为:医疗费3549元、误工费11天×67元u003d737元、护理费11天×101元u003d1111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1天×30u003d330元、营养费11天×30元u003d330元、交通费酌情100元、复印费20元;以上合计6177元。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,因原告系轻微伤,不构成伤残,其请求不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一条,《最**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七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一、被告叶*保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*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营养费*、交通费、复印费;以上合计6117元

二、驳回原告赵*的其它诉讼请求。

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本案受理费150元,由被告叶**承担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安徽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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