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云诉被告米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米*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江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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