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肖*诉被告袁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肖*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肖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肖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肖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
张**与潘**、潘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刘**、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夏**与林可礼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张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赵*与叶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李*与林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与孙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管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啊强、刘**与杨*、杨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