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朱**诉被告刘**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朱**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2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
张**与潘**、潘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夏**与林可礼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*与张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程*与程**、刘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赵*与叶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肖*与袁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林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与孙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管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