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*与被告孙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刘*未到庭参加诉讼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654元,予以免收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
张**与潘**、潘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刘**、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赵*与叶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肖*与袁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林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管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啊强、刘**与杨*、杨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李**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江云诉被告米**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江**与余**、余德国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