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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**与李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受理原告(反诉被告)管**与被告(反诉原告)李**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,原告(反诉被告)管**与被告(反诉原告)李**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经审查,原告(反诉被告)管**与被告(反诉原告)李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(反诉被告)管**撤回起诉,被告(反诉原告)李**撤回反诉。

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(反诉被告)管**负担,反诉费150元,由被告(反诉原告)李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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