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梦诉被告潘**、潘**、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梦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免交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
朱**与刘**、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赵*与叶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肖*与袁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与林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刘*与孙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高*与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孙**、刘*与孙*、孙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解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周**与武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马**、刘**、高**诉被告郭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