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李**与张*、张东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诉被告张*、张东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李**撤回对被告张*、张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970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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