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**诉被告张*、张东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,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李**撤回对被告张*、张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970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李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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