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*诉被告袁**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,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,原告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孙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
孙**与袁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王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陈**、陈**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
王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蒙城县**有限公司、刘**与时爱好、刘**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魏海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赵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